唐某自1992年跟随陈氏兄弟到广东务工,后来于2013年7月XX公司便用公司名义继续聘请唐某,并指派唐某到工地上工作。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,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。
2022年2月,XX公司向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,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00元的赔偿金。唐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,但公司拒绝,逐生本案。
因唐某耳朵有缺陷属一级残疾,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帮助,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高丽华律师受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,担任唐某的代理律师。
经审查,法院确认唐某与XX公司在2013年7月--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XX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;支付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唐某对于本次诉讼效果非常满意,向高丽华律师赠送锦旗以表感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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撰稿|高丽华
编辑|罗敏冰
审核|王 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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